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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纸面价值会被法院承认吗?

imtoken钱包地址转账查询 2023-01-18 18:26:06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最常被引用的两个文件是:

一个是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有无中心化发行人关于比特币交易的法律法规,总量有限,使用无效。受地域限制和匿名功能的限制;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用作货币;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相关服务。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称: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行为。 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作为货币。采用。平台不得进行代币兑换、买卖等中介服务。

以上两份通知属部门规章性质。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通知是法院判断涉及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而判断相应交易的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在大多数民事纠纷中,法院已经承认比特币是财产。但并非所有涉及比特币的法律行为都因此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在各种虚拟货币中相对特殊。

第一类:

因侵犯比特币所有权引起的纠纷。

案(2019)胡01民终13689号,挪用他人拥有的比特币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虽然相应的金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比特币不是货币,禁止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但显然比特币具有财产性质关于比特币交易的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公民使用持有并循环它。比特币侵权应予以赔偿,其财产价值以侵权时权威交易信息发布网站(coinmarketcap.com)的报价为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还涉及另一种虚拟货币 Skycoin。一审法院也支持对Skycoin的赔偿。二审中,当事人撤回了相关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没有对Skycoin是否应该像比特币一样受到保护做出明确评估。

第二类:

公民之间或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涉及比特币的借贷纠纷。

这类贷款的常见情况是:同意借出N个比特币,到期归还;或同意借出N个比特币,到期无法归还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还款金额。

对于此类纠纷,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将诉因确定为原财产/所有权归还纠纷;在后一种情况下,它被认定为贷款纠纷。多数法院在此类纠纷中发现:由于财务管理规定未明确禁止民事主体持有或转让比特币,当事人应按约定返还原财产;以比特币为交割形式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遵守规则。同意返还比特币;如无法退回,则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或法院确定时间的比特币市场价格退回相应金额。

但是,在双方只同意返还比特币,并没有明确约定不能返还怎么办的情况下,不同法院的判决略有不同。大多数法院会在判决中给出与比特币对应的货币价值,而少数法院只判给币的返还。

例如(2020)胡0113民初23704号),双方在确定比特币价值的方法上没有达成一致;判决的内容是被告向原告退还1比特币。

例如(2020)苏1183民初3825号),双方在确定比特币货币价值的方法上没有达成一致;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由于比特币是通过网络交易流通的,其市场价值难以确定,因此最好将比特币原件退回。

在本案(2020)E 0102民初1574号)中,双方就比特币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达成了明确约定,法院据此裁定:被告不能返还货币时,按双方确定的现金价值计算方法退还相应金额。

第三类:

同意投资和交易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纠纷。

这些争议大多是双方同意一方出资,另一方帮助进行虚拟货币投资活动。在此类纠纷中,法院通常会参考本文开头提到的《通知》和《公告》,认定所谓的虚拟货币、代币投资或交易的经济活动为金融管理法规所禁止,因此相应的投资合同、委托合同、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但是,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如何处理,判决有很大的不同。

部分判决认为,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损失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因此,所谓投资比特币购买的财产,或投资合同后应归还的比特币无效,按双方过错分摊,如案(2020)向1126民初2322号。

另一部分判决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法定的经济评价标准”,故原告要求返还比特币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其诉讼应当被驳回,如本案(2020)陕01民中11210号。持这种观点的判决从数据上看属于少数,笔者认为其依据稍有欠缺。

对于比特币以外的其他虚拟货币,无论是公民之间的交易,还是委托他人进行投资或交易活动,多数判断认为相应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风险,因此发生的纠纷确实不属于本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如本案(2021)渝11民终1030号)涉及所谓的“海洋货币”。

综上所述:相应的理财规定肯定了比特币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司法实践也肯定了比特币的财产性,保障了比特币借贷活动和正常流通活动的有效性。

但是:由于禁止各类机构对虚拟货币进行定价和中介服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直接使用相关领域的领先网站(一般为在上述上海法院判决中)。以coinmarketcap.com或huobi.com的挂牌价格为定价依据谨慎,比特币财产价值的确定和计算以及司法判决的执行都会遇到困难。

从这个角度来看,比特币作为财产的保护不能与合法财产相比。对于进行比特币交易和流通活动的公民,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币值的计算依据、参考对象、浮动处理方式,并明确规定无法返还原币时的替代履行方式。对于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司法实践基本持综合否定态度,公民只能承担参与相应经济活动的风险。